No grāmatas satura
1.3. rezultāts no 40.
42. lappuse
至少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然後始有為決議之能力。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,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(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,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,或違反公司法 ...
至少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,然後始有為決議之能力。必股東會有此決議之能力,而僅因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(如召集未於法定期限前通知各股東或公告,或未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作成普通決議,或違反公司法 ...
43. lappuse
票(公一四 O ) ,如有違反此項規定,決議應為無效。 5 違反股份收買原則;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買,否則等於減少資本。股份有限公司非依減資程序,不得減少資本(公二八一條、七三條、七四條) ,因若有違背公司法第一五八條、一八六條、一六七條、將自己公司 ...
票(公一四 O ) ,如有違反此項規定,決議應為無效。 5 違反股份收買原則;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買,否則等於減少資本。股份有限公司非依減資程序,不得減少資本(公二八一條、七三條、七四條) ,因若有違背公司法第一五八條、一八六條、一六七條、將自己公司 ...
47. lappuse
4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東時,其決議不成立,已如前述。如出席之股東已達法定人數,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,則未過半數,應為決議方法違法。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,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(公三一六 ...
4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股東時,其決議不成立,已如前述。如出席之股東已達法定人數,而同意股東之表決權,則未過半數,應為決議方法違法。特別決議因應決議之事項不同而有異,在合併解散以有四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出席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(公三一六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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