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 grāmatas satura
1.3. rezultāts no 48.
43. lappuse
5 違反股份收買原則;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買,否則等於減少資本。股份有限公司非依減資程序,不得減少資本(公二八一條、七三條、七四條) ,因若有違背公司法第一五八條、一八六條、一六七條、將自己公司股份收買之決議·其決議內容亦應認為違法。
5 違反股份收買原則;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買,否則等於減少資本。股份有限公司非依減資程序,不得減少資本(公二八一條、七三條、七四條) ,因若有違背公司法第一五八條、一八六條、一六七條、將自己公司股份收買之決議·其決議內容亦應認為違法。
45. lappuse
5 召集期間不足;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,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。臨時股東會之召集,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上述之期間計算,發信及開會當日 ...
5 召集期間不足;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,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。臨時股東會之召集,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上述之期間計算,發信及開會當日 ...
104. lappuse
因此,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,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之,若違反本條規定,仍由董事長及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之,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?公司法並無明文。學說意見並未一致,有主張本條之規定係屬效力規定,排除民法第一 O 六條規定之適用, ...
因此,董事與公司間為法律行為,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之,若違反本條規定,仍由董事長及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之,該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?公司法並無明文。學說意見並未一致,有主張本條之規定係屬效力規定,排除民法第一 O 六條規定之適用,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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