輔仁法學, 1-3. sējumi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曁研究所, 198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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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–3. rezultāts no 66.
212. lappuse
...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(參閱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)。二、協議代理人及其權限被害人或請求權人如無暇或因其他原因,未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,自應許其得依委任之規定,委由他人代理協議,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一項規定 ...
... 代理人簽名或蓋章,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(參閱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)。二、協議代理人及其權限被害人或請求權人如無暇或因其他原因,未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,自應許其得依委任之規定,委由他人代理協議,故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一項規定 ...
376. lappuse
... 代理人爲票據行爲之場合依票據法第九條之反面解釋,票據行為之代理,形式上,須代理人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,始得有效成立。故代理人首須將本人之名稱載明於票上,否則本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;其次應載明代理之意旨,至於載明代理意旨之方式,票據法未設 ...
... 代理人爲票據行爲之場合依票據法第九條之反面解釋,票據行為之代理,形式上,須代理人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,始得有效成立。故代理人首須將本人之名稱載明於票上,否則本人不負票據上之責任;其次應載明代理之意旨,至於載明代理意旨之方式,票據法未設 ...
12. lappuse
... 代理;依民法第一七○條第一項「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不生效力」之規定,可知,無權代理人所為之票據行爲,在本人未拒絕承認之前,其效力未定,若予以拒絕,則該票據行為對本人即不發生任何效力。此時,他票據行為之效力 ...
... 代理;依民法第一七○條第一項「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不生效力」之規定,可知,無權代理人所為之票據行爲,在本人未拒絕承認之前,其效力未定,若予以拒絕,則該票據行為對本人即不發生任何效力。此時,他票據行為之效力 ...